广西南宁:8月30日至年底买预售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文件明确办理时限。缴存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4年3月30日前申请提取转账。
关于合同网签备案,通知提出,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文件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南宁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同时,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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